發布日期:2023-08-09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局、民政局,各相關社會團體:
為促進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團體標準化工作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山東省標準化條例》《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
明確團體標準發展定位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團體標準(以下簡稱“團體標準”)是新型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以推動工程建設技術進步、保障工程質量安全、促進住房城鄉建設事業高質量發展為目標,圍繞綠色低碳發展、城市更新、高品質住宅、新型建筑工業化等領域開展標準研究制定,滿足工程建設市場發展和創新需求,填補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空白。團體標準制定主體應為依法登記成立、組織管理體系完善、專業技術領域明確、具備標準化工作能力的社會團體。團體標準的指標設置、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鼓勵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
二
提升社會團體標準化工作能力
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標準化法律、法規,在其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標準化工作,制定與其專業領域、成員組成相關的團體標準。應當建立健全團體標準管理制度,配備掌握工程建設標準化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成立標準研制和管理協調的工作機構,負責團體標準制定程序、質量管控、推廣應用、實施反饋和知識產權保護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團體標準的主編、參編單位應當以團體成員為主,并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能力。
三
規范團體標準制定程序
團體標準化工作應當遵守標準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明確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發布、復審、修訂等環節要求。社會團體擬定立項計劃時要充分征詢團體成員以及相關市場主體意見,反映各方共同需求。擬定的標準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采用成熟可靠且經過工程實踐驗證的技術。各社會團體之間要加強溝通協調,對專業領域相近、內容相似的團體標準,可聯合制定。
四
加強團體標準編制過程管理
團體標準編制過程中要深入調查分析,充分實驗、論證,廣泛征求成員單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以及高校、科研機構、政府部門意見建議,做到科學有效、指標先進,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審查專家委員會應當由工程建設領域相關專家組成,并對審查意見負責,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定期公布工程建設標準專家庫,為標準審查提供支持和服務。社會團體應當對團體標準內容質量及實施情況負責,并根據實際應用情況,定期組織復審,對不符合行業發展和市場需要的及時修訂或廢止。
五
促進團體標準實施應用
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供社會自愿采用,經工程建設相關方協商同意并訂立合同采用后,可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依據。如涉及創新性技術方法和措施,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安全和人身健康的,應依法依規組織專家論證。社會團體應當對團體標準的采用、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記錄和效果評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標準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團體標準推廣應用,對實施效果良好、技術水平高、社會影響力大,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要求的,支持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六
強化自我管理和社會監督
社會團體應當完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監督機制,不得利用團體標準壟斷市場、限制競爭,不得出現抄襲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嚴禁利用團體標準化工作的名義進行營利和違規收費。團體標準發布后,要及時公開名稱、編號、發布文件以及主要功能、性能指標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的團體標準進行投訴和舉報。發揮新聞媒體對團體標準的宣傳引導和監督約束作用,營造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
七
加大監督檢查和處理力度
施工圖審查、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相關行業監管等機構要加大工程項目采用團體標準情況的審查、檢查力度,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或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標準化主管部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標準化主管部門要暢通團體標準舉報、投訴受理渠道,及時對問題線索進行調查處理,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加大對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情況、內容合法合規性、編寫規范性等事項的檢查力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標準化主管部門應責令改正或廢止,并對相應社會團體和編制、審查的單位及個人予以通報。相關違規行為和檢查處理結果同時通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納入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
八
完善保障措施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標準化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要做好工作安排部署,加強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時總結促進團體標準規范發展的經驗和模式,解決和預防團體標準發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和潛在風險。加強團體標準相關政策的宣傳,提升業務指導和支持能力,促進團體標準組織間的交流合作、相互協調,推動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團體標準高質量發展。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民政廳
2023年8月7日
來源: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